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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一·运动(B-Sports)官方网站威海广泰(002111):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更新时间:2025-06-11 01:53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的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第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九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附件1)。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也应当予以提供。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应经公司核查,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防范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防止投资者关系管理突发事件、泄密、内幕交易等事项的发生。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公司在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中发现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条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2),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及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互动易、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不定期开展投资者关系交流活动。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众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媒体(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以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客观独立报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信息披露的指定报刊,指定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公司官方网站地址为:,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信息和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公众平台。

  接收咨询材料电子信箱:br>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在公司重大诉讼、重大经营亏损、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事项。

  第三十条 出现突发危机事件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跟踪相关事项,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二)通过适当渠道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三)当突发危机事件属重大不实信息或者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召开现场或者网络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保护及教育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保护及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必一运动负责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与教育工作。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保护及教育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保护及教育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保护及教育工作或者活动以引导投资者了解公司、理性投资。工作或者活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举办座谈会、公开课、讲座论坛、户外活动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监管要求,积极开展相关投资者教育工作并做好资料留存和数据统计工作,按时将工作情况汇总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者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者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者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者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者参观、采访、必一运动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者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者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并经你公司审查同意;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者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者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者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者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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